被告人xx涉嫌盗窃罪一案审判阶段
辩护意见书
尊敬的审判长:辩护意见书
山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女儿xx的委托,指派我为其依法辩护。通过查阅卷宗,会见被告人,在了解案件事实、证据的基础上今天又出席本案一审庭审,参加了法庭调查,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和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意见,对被告人犯有盗窃罪及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没有异议,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从轻处罚情节。现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:

一、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
本案中,2019年10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被受害人抓后民警到达现场,被告认可盗窃了被害人放在仓库门口的电机和电瓶,被带到成丰桥派出所后被告人主动供述了2019年10月20日,10月22日,10月24日共盗取电机14台,电瓶4块,在被告人的引领下民警到达被告人所在仓库,将被告人的物品当场予以扣押,所以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。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。济南市第三看守所在哪儿,济南刑事案件律师知道。
二、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返还给受害人
被告人带着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到达被告人仓库,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当场将被告人盗窃的电机,电瓶当场予以扣押,同时公安机关已经把全部赃物返还给受害人。
三、被告人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,一贯表现较好,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,此次涉嫌犯罪,是其对法律规定无知所致,系初犯。在该案之前没有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罚。

四、被告人在侦查阶段,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都认罪认罚,真诚悔罪。
五、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、危害性不大
由于被告人犯罪地即将拆迁,所以出租方要求所有承租方一个月内搬迁出去并免房租,当时整个市场比较混乱,被告人也在该处租了仓库,同时受害人把物品放在公共场所又没有更好的防护措施,很容易让人感觉到这些物品是无主物,被告人盗窃总价值为7350元,所以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、危害性不大。
除了上述从轻的情节外,本案还有一个情节供法庭参考,犯罪嫌疑人是家里顶梁柱,经济收入主要依靠犯罪嫌疑人。犯罪嫌疑人一共有4个孩子,一个已经成年,另外3个是未成年,一个在上小学,一个在上初中,一个在上高中,还有一个腿脚不便并有导尿病的妻子,还有年迈的父母,除了一个成年孩子外他们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犯罪嫌疑人。济南第三看守所地址在哪儿
以上辩护意见,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。
辩护人:
山东xx律师事务所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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