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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诈骗罪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济南刘顺律师辩护

来源:未知添加时间:2023-07-10 17:09 点击:
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xx,根据犯罪嫌疑人xxx陈述,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不构成诈骗罪,理由如下:
1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客观上也没有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。同时犯罪嫌疑人xxx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人员不构成共同犯罪,所以犯罪嫌疑人xxx不构成诈骗罪。
2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将银行卡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人使用,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人通过犯罪嫌疑人xxx的银行卡转账,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人给犯罪嫌疑人xxx费用5000元。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最后办案机关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,由诈骗罪变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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